毕业生招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3-13 10:31: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家“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指导思想,逐步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校内招聘活动,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宣讲活动、信息发布、就业咨询、笔试面试等)。
二、全院性的招聘活动或涉及两个以上系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由招就处组织实施。对招聘专业较少的,招就处可委托相关系举办。各系也可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与其他系部联合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须将招聘计划报招就处备案、核准,并对招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以及招聘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三、各系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积极举办本系校园招聘活动,努力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四、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一般应按如下程序组织:
1、学院或各系获取就业信息;
2、学院或各系与用人单位初步沟通联系,初步确定招聘专业与人数;
3、将就业信息汇总到学院招就处,并由招就处根据情况确定承办单位;
4、由承办单位与用人单位联系,协商招聘时间,审核用人单位资格和招聘简章,办理校园招聘手续。
5、承办单位(招就处)落实招聘地点后,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微信平台和就业信息栏发布信息。
6、承办单位接待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到校,组织举办招聘活动。
7、承办单位组织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8、承办单位将学生签约情况和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情况(含招聘简章)交招就处备案,由招就处汇总入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数据库。
五、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核一般按如下办法进行:
 1、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核由招聘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相关材料复印件统一交招就处存档。审核不合格不允许其在校举办招聘活动。
 2、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前须填写《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招聘登记表》。
 3、对新进校招聘的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无以上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
 初审通过的,要向用人单位省内合作院校了解该单位情况。如用人单位在其它院校有不良记录的,不予审核通过。对招聘短期工、兼职人员或以收取培训费为目的招聘单位不予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的,要填写审核意见,将《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招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4、对已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审核其是否有不良记录。无不良记录的审核合格。
5、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审查其招聘简章和招聘计划,招聘简章一般应包括:用人单位简介(包含单位性质、地点)、招聘专业及计划、工作地点和岗位、待遇、福利等内容。招聘简章内容不得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悖,不得有岐视性条款。
6、上述审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7、招聘活动承办单位要跟踪单位的用人行为。凡用人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其《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招聘登记表》内,不再允许其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1)、在招聘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
2)、学生到岗后,要求学生超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的;
3)、学生到岗后,未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4)、未按约定(宣传)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实习补贴、生活待遇)的。
对学生向学校反映用人单位不良情况的,招聘活动承办单位应实事求是予以调查落实。
8、对连续五年无不良行为的用人单位,经招就处审核,可列入免检单位。对免检单位,学院要优先安排招聘活动。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2、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招生就业处或系部协商,并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下午课外举行,遇特殊情况另定。
 3、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4、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须经招生就业处或相关系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招就处或相关系同意方能进行;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招就处或相关系有权检查或旁听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来院招聘的单位无需交招聘活动服务费以及场地租用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3、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院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八、学院组织较大规模的招聘会,全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安全稳定。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善后和跟踪工作,不断完善招聘程序,提高招聘效果,搞好后期服务。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招就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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